栽培知识 分类
【典型案例】平度古岘王某燕非法占地案发布日期:2024-03-30 浏览次数:

  古岘镇朱村村民王某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427平方米(合2.14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了一处主体为钢架、顶为棉毡蓬布的大棚,未地面硬化,原用于种植蘑菇,后改变了使用性质,用于存储蔬菜使用。

  2020年6月份,古岘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朱村南侧时,发现路西侧有施工工人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安装钢架、钢管搭建大棚,当事人王某某现场提供不出任何占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但自称所建大棚系政府扶持项目,已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主要用途是种植蘑菇,鉴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即对施工工具进行暂扣,并通知了当事人次日到执法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典型案例】平度古岘王某燕非法占地案(图1)

  当日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上述建设行为之后,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经确认:王某燕所占用地建设的大棚确系镇政府统一扶持的蔬菜种植棚,是镇政府为了让农民增加收入而统一规划的高效农业设施项目,但不得改变土地和大棚使用性质无土栽培的例子,且建好后由镇政府统一进行监管。

  2020年12月25日,我局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王某燕擅自占用耕地建设大棚用于存储蔬菜的移交线索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当事人王某燕所建的大棚内并未有种植蘑菇的迹象,却存储了约400吨左右的大白菜,未进行地面硬化。

  2021年1月4日,中队安排人员到现场再次进行了查看,发现当事人在大棚的两头往里5米的的铁架子上摆放了部分蘑菇,而大棚内部却依然储存了大量的蔬菜,意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处罚。

【典型案例】平度古岘王某燕非法占地案(图2)

  当事人王某燕虽未硬化地面,但其所在用地系永久基本农田,且在大棚内进行蔬菜存储,违反了“粮地非粮化”的有关规定,已改变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性质,构成了破坏土地的事实,涉嫌非法占地,随后立案查处。立案后中队联系了上级部门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当事人王某燕所占耕地建设的大棚进行了现场测绘,之后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查询地类性质。

  古岘执法中队根据自然资源部门2021年1月15日的回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王某燕占用的1427平方米的土地所建设的大棚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且由原来的种植蘑菇擅自更改为蔬菜存储,改变了土地的原来使用性质,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非法占用的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身份证复印件;5.测绘数据;6.地类证明、规划证明、权属证明。

  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2号)第4条之裁量标准5,当事人王某燕的占地行为属特别严 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2月2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综罚告字[2021]第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罚听告字[2021]第001号)送达给当事人王某燕。2021年2月5日,当事人王某丽燕提出了听证要求,申请撤销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5日,我局根据王某燕提出的听证要求,组织举行了听证会,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并于2021年3月9日制作完成了听证报告,根据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认为:王某燕非法占地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度、程序合法,同时建议古岘中队就听证会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调查落实,然后依法对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推进。

  2021 年 3 月 11 日,古岘执法中队根据当事人王某燕听证会提出的所存储白菜系自家种植一事进行了补充调查。经查:王某燕存放在大棚内的白菜共有 400 吨(约 80 万市斤),其自家有 5.5 亩土地和租赁的 13 亩土地用于种植白菜,亩产白菜 26000 市斤,共产白菜 240 吨左右,其余的 160 吨均是收购本村或附近村民的,并且用于销售。

  上述补充材料和事实充分说明了当事人王某燕占用耕地建设大棚且存储白菜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四条、和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二条和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王某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1427 平方米的土地;限期 10 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1427 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种植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并处非法占用的 1427 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整( ¥ 42810.00 )的行政处罚。

  2021 年 3 月 18 日,中队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单据送达给了当事人王某燕。当事人王某燕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平度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7日,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